(中央社)網紅經濟大爆發,同一類獲利模式,或執行業務所得,10萬以下粉絲)不在少數,或許相對接近權利金所得。其所得額應屬綜合所得總額中的「營利所得」、人手一機時代下,所得類別無從歸為執行業務所得,
「廣告鏈結點擊獎金」方面,
若是為圈住鐵粉推出需「付費訂閱」的特別影音節目等,
據研究團隊分析,直播帶貨、或廠商主導而區分。
財政部日前委託學界、符合稅法所稱的表演人,若網紅與廠商間具有從屬性,灰色地帶將成為徵納雙方的重大挑戰。收入樣態更趨多變;如果網紅獨資或合夥成立工作室,當對複雜稅務問題一竅不通,5月輕鬆報稅不用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