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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二審仍判遺囑有效,張國煒獨得張榮發140億遺產
发布日期:2024-05-05 23:42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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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於2016年過世後,法院發億留下遺囑,審仍將遺產留給第四個兒子張國煒。判遺然而大房的囑有張榮第三個兒子張國政對此不滿,提起「遺囑無效」的效張訴訟,一審敗訴後也繼續上訴。國煒二審今(25)日認定,遺產此密封遺囑符合規定要件,法院發億屬有效,審仍仍判張國政敗訴,判遺可上訴。囑有張榮

張榮發的效張遺囑當中,提及「本人之存款及股票,國煒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;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」、遺產「願眾子女皆能和睦相處、法院發億互相照顧」。遺產須分給其他繼承人的扣除特留分後,張國煒可分得約新台幣140億餘元。

法院二審仍判遺囑有效,張國煒獨得張榮發140億遺產

兄弟為遺囑真實性纏訟

張國政認為,張榮發於2014年12月間製作的密封遺囑,並非由張榮發親自簽名,張榮發也未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,且未向公證人陳述自己的遺囑等,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。

法院二審仍判遺囑有效,張國煒獨得張榮發140億遺產

張國煒則主張,依醫療資訊及就醫紀錄,張榮發當時所作成的遺囑,仍具備遺囑能力,且遺囑是張榮發在公證人面前作成,筆跡也有經過調查局鑑定為真,由此證明遺囑是合法有效的。

法院二審仍判遺囑有效,張國煒獨得張榮發140億遺產

一審認定,張榮發當時具備相當的口語表述能力,持筆簽名時也沒有明顯障礙,簽名經調查局鑑定為真,且張榮發於製作遺囑時,有包括柯麗卿等見證人、公證人楊昭國等人在場,公證人有向張榮發確認,法院認為,張榮發遺囑已具備遺囑要件,因此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

張國政不服,提起上訴,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,今天宣判駁回上訴,仍判張國政敗訴,不過張國政可以繼續上訴。

審判長何君豪表示,本件密封遺囑符合《民法》第1192條第1項規定的要件,屬於有效遺囑,因此張國政訴請確認密封遺囑無效是沒有理由的。

  • 確保自書遺囑有效的三大要點:親筆書寫全文、記明年月日、另起一行簽名

法官的判決理由為何?

高院民事庭發言人陳婷玉說明,法官主要的4個判決理由,首先,張榮發雖於密封遺囑作成前2、3年經常因病住院治療,且於作成密封遺囑後,有瞻妄症候群等現象,但並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,可以證明張榮發於密封遺囑作成時無遺囑能力。

陳婷玉說,張榮發於2014年9月、10月間贈與其配偶存款1億元,於2014年10、11月間移轉其英屬維京群島3家公司股權價值總計1億4675萬餘元給張國煒,可見張榮發於2014年9月至11月間仍有處分鉅額財產的能力,應有遺囑能力。

第二,密封遺囑上張榮發的簽名,經原審送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,鑑定結果與張榮發於2011年至2015年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會議簽名簿、台大醫院同意書上簽名,簽名本身的結構布局、書寫習慣相符,應認是張榮發親自簽署。

第三,張榮發於2014年12月間委請劉姓女子代寫密封遺囑,並指定柯麗卿等3人在密封遺囑見證人欄簽名後,再找公證人楊昭國於隔天至張榮發住家辦理密封遺囑的公證。

楊昭國當天至張榮發住家辦理公證前,已經告知張榮發指定柯女等3人為見證人,楊昭國在抵達張榮發住家後,張榮發請劉女拿出其於前1日簽署的遺囑與,楊昭國確認無誤後進行密封,可見本件密封遺囑確實是張榮發自己所為,符合民法規定的「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」要件。

張榮發於公證時,向楊昭國表示密封遺囑是「阿芬」(劉女)寫的,雖僅陳述劉女地址為台中市市政(北七)路,(北七與台語「白痴」同諧音),即未再為完整陳述,但有提供劉女戶籍謄本供楊男記載於公證書上,與民法規定要求遺囑人陳述代筆人姓名與地址之立法目的無違,難認楊男於公證書上為不實之記載。

最後,楊昭國於2014年12月間有至張榮發住家辦理密封遺囑公證,但僅攜帶「公證人楊昭國」印章,並未攜帶鋼印,因此將密封遺囑連同公證書攜回「民間公證人楊昭國盧榮輝聯合事務所」蓋用鋼印後,再由人至事務所繳費與領回密封遺囑,應認密封遺囑是在事務所製作完成,則公證書上就此密封遺囑的製作地點並無誤載情形。

  • 立遺囑的時候,一定要經公證才有效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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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稿編輯:翁世航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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